33.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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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江看了看手上的表,8:20,还有十分钟上课。心想新学期的第一次上课就要毁在二环堵车上了!真是要命。

    姜江是个大学老师,主教大二英专的基础英语还有大一的公外,除此之外还有大四的论文写作指导。课程看着多但其实并不忙碌。新学期他一个班里同学的联系方式也没有,只好致电办公室的辅导员,让她通知学生们多等一会。还好第一节课没什么讲课内容,只是做一下简单地自我介绍和本学期课程的主要学习内容,花不了多少时间。

    果真人是不能放纵的。姜江有个很好的习惯,早睡早起。平时都是6:30起床,跑步,遛狗,吃早餐。早上有课的时候7:40准时出门,开车20多分钟就到学校了。哪想到昨天跟朋友们嗨的太晚,早上闹钟响的时候又无意识的按掉了。弄到七点半才起来,结果急急忙忙的,连早餐也没有吃,还在路上堵了近一个小时的车。

    再被交警叔叔拦下贴了一张罚单之后,姜江低咒了一声“艹”忘记今天是单双限行日了,看了看罚单上的金额,200。两张毛爷爷又从他的钱包飞走了,不过还好,没有被扣分。

    姜江虽然收入不菲,但却是个名副其实的“月光族”,时不时的还要接个翻译的活或者带带团挣点小费,实在是居大不易啊!姜江立马惩罚自己,这个月都要6点起床,算了,还是一天吧,逃离温暖的被窝和可爱的床是件罪恶的事。

    姜江停好车后立马以百米冲刺的速度赶到教室,先在楼梯口喘口气,平复一下呼吸,才信步走进教室。

    在教室门口就听到了学生叽叽喳喳的讲话声。

    学生都是大一活泼,大二沉寂,大三装死,大四,恩,每次老师要下课的时候都舍不得老师离开,希望老师再多讲点知识。

    很好,看来大二的你们还很有活力。

    推门,走到讲台上“不好意思,我是你们的老师,今天路上堵车所以迟到了。”

    “老师好帅啊”同学A

    “天,好萌软的娃娃脸”同学B

    “赌一包辣条他肯定没有26岁”同学C

    “不是吧,听说他已经是副教授头衔了,评职称不是有年龄限制的吗?”同学D

    姜江一进来就像一块生面粉放进了油锅,炸的教室噼里啪啦作响。

    姜江听到这些话有点想笑,但还是忍住了,开口:“自我介绍之前我先给你们讲个小故事”顿了顿“你们觉得那个明星是最美的或者最帅的。我的意思是在相貌上。”

    学生们顿时热闹了起来。

    “呜,最帅的当然是我家的老胡了,美女的话,刘亦菲好吗!”

    “我的wuli龙”

    “啊,我超喜欢我们家诗诗”

    ······

    姜江看着差不多了就止住这个话题,“看来大家觉得漂亮或者帅的人都不同,我接下来要讲的故事就是关于你们为什么觉得她|他好看的原因”

    继续。“科学家曾做过一个研究,他选取了十个人的照片,在这十张照片中各取部分五官融合到其他照片里,形成新的不同的十张照片,然后他把照片放上去,让那十个人挑出他们觉得最漂亮的那个。”

    全班都安静下来,等他继续讲,姜江也就不卖关子了。

    “无一例外,这十个人都挑了不同的照片,而后,科学家发现他们选的照片都是融合了自己的五官,也就是与他们长得相似的人的照片,因为觉得太过武断,而后他们又反复做实验,最后他们得出了一个结论,你觉得别人漂亮,因为你觉得他跟你有一定的相似性,五官相似,气质相似,或者是他身上有你所想要,想追求的品质。”

    转入正题“我刚刚进来的时候听到你们在议论我,说我很帅,说明我身上具有与你们相似或者是你们想要追求的东西,这点让我很荣幸,也表明你们对我的印象很好,庆幸我今天的迟到没有给你们留下什么不好的印象 ,让我自我介绍一下,我叫姜江,你们新的基英老师,希望这个学期我们可以好好相处,共同进步。”

    防盗章码的我好累,下面来个劳动法好了,撒花。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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