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无名之辈乔老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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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连品牌都有可能保不住?只是让我少赔点钱?那我要你们这种律师有毛用!”
邓长春自命“实业信徒”,对于卖嘴皮子的“虚拟经济从业者”向来是很看不起的。要不然几个月前也不会凭白无故就得罪冯见雄。
所以一听李义风给出的专业意见,他立刻就觉得非常不爽,觉得请来的律师实在是个窝囊废。
他是渔民出身,觉得最光荣的赚钱方式就是卖货。所以连品牌意识都很淡泊,他骨子里都不觉得侵犯别人的商标有什么大不了的——哥的东西质量过硬,用用你的牌子怎么了?又不是拿劣质货来假冒!
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光荣,虚拟经济可耻”的暴民舆论抬头,原本还有些自卑的邓长春内心更是抖起来了,天天想着“大学生了不起啊,还不是给我打工给我当狗”。
当然,一个渔民出身的人能够做到今天这样,他在经营上的野性直觉还是有的,否则也不可能做大——首先,当初他是他们那旮沓小渔村里的村支书,对于乡土欺男霸女强买强卖还是比较在行的。
在吴越省,这样乡镇企业起家的村支书有很多。
比如龙井、径山这种地方,一个村就有一个开炒茶厂的村支书,就是有本事让外来户收不到当地特产好茶,而他把村民的收获全部压价盘下,加工炒制之后卖出去,多年下来就有不菲的家业。
又比如临案那边的农村,每个村都有一个开坚果炒货厂的支书,特产的核桃笋干什么的,也都可以不让外来竞争者采购,一个道理。
具体到邓长春,他当年爬上来的第一手绝活就是骗休渔期柴油补贴,而且是组织渔村里上下其手:对下抓那些心存侥幸违法捕捞渔民的把柄,对上瞒报照样领柴补。事后屁股不干净的村民也不敢问他要,他就摆平截流下来,有了起家的第一桶金。
这样的人哪怕做到了一年销售额上亿,骨子里还是当初的思维模式。
李义风虽然不是什么牛逼律师,但是因为在所里没地位,被赶来接这种排骨案件的经历倒是不少,所以对小农企业家的德行非常了解。
一听邓长春还看不起他的努力和能耐,李义风心里着实不爽,心说果然跟这种农民企业家没道理可讲:
这种人要是犯了罪,要请律师脱罪,估计得彻底无罪释放,他才会满意掏钱、觉得律师请得值了。要是律师辛辛苦苦,最后只捞个罪轻减刑,只怕他还会不乐意呢。
当下他也是觉得油水不多,懒得再讨好客户,不卑不亢地说:
“邓总,希望你认清现实,你的对手目前成绩很不错,在全国各地同类、近似的打假案件赢了很多!虽说按道理,你的商标和L干妈的只是有点像,法律上说混淆或者不混淆,都在两可之间。但是实践当中,法院很容易被在先案件的思路影响的,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
李义风说的绝对是大实话。
虽然华夏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但是不管世界上哪个国家,那么又臭又长的判决文书,法官在拟定的时候也不可能每一次都让书记员一个字一个字敲一遍。
通用的套路桥段,想想都知道是CTRLC+CTRLV的。
冯见雄挑起这个官司之前做的那些前期工作,虽然还没最后临门一脚,把L干妈推上“驰名”的宝座,但在打假个案中已经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了。
这么条分缕析地说了半天,试图让委托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邓长春终于有些不耐烦,但也知道不能硬来,就摊牌说:“那你说说,这个案子按你说的道理,该怎么处理?”
李义风连忙剖析道:“这个案子么,实打实判,按照目前的《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是这么回事:
首先,你的那几个商标,虽然里面也带了‘干妈’之类的字眼,图标也跟对方很像,但毕竟不是100%相同。
其次,你的这几个商标,当初注册下来的时候,也是合法的——对方当时已经比你更早在《尼斯商标分类表》的第30大类下注册了‘L干妈’,但第29类还没来得及联合注册。而你却在对方第30类开用、第29类没下来之前,抢了个时间差,利用你当时‘实际使用证据较充分’的优势,恶意抢注下来了。
所以,理论上对方没有驰名的话,就不能‘跨类保护’把你在别的类上的‘恶意注册’挤掉。
现在的问题是,对方很有可能会驰名,而且看架势已经准备得差不多了。如果法院这次类比驰名处理的话,按照现有法条,你将会‘只能在有证据证明的在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再扩大使用’的限制——我现在的主要工作重点,就是帮助你搜集、完善证据链,把你‘在先实际使用’的范围给证明出来,让法庭采信。”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样,好像一个商标驰名了之后,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混淆的商标都灭了。
事实上,法律是留了一个“保护在先使用”的口子的。
比如,历史上09年国内的IPHONE商标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国内是2009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类灭绝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ONE在大洋彼岸刚刚发布、还未进入中国市场时,当时国内就有一家皮具企业抢注了第18大类“皮具、箱包、雨伞”下的“IPHONE”商标。
苹果公司当然是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巨头,乔老贼也不会犯“忘了在某些国家注册IPHONE”商标的低级错误。
但问题在于当时苹果公司在国内的经营范围核定中,是没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ONE的第18大类商标注册下来,也是没有资格的。
所以。苹果公司只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国家把IPHONE这个商标的第9类(电子产品)、第38类(电信/通讯)、第42类(互联网科技)商标给注册下来”(也就是苹果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允许的,都尽量注下来)
然后,那家抢注了第18大类IPHONE的皮具企业,就在国内卖了好几年“IPHONE牌皮质手机套”。
苹果公司看着只能干瞪眼,直到09年IPHONE4开始进入中国、因为销量足够好,导致IPHONE商标被成功评为全国驰名。
驰名之后,苹果公司就腾出手来想收拾这个对手了。他们以“IPHONE是全国驰名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仅别人不能仿冒IPHONE牌的手机、电子产品、互联网科技产品”,而且“一切以IPHONE为商标的牌子统统不许仿”,要把卖皮革套的也堵死。
但是,这个案子最终在京城二中院以苹果公司败诉收场。
案由就是“对方07年就开始卖IPHONE牌皮革手机套时,当时你们的IPHONE商标还没有驰名,所以07年合法注册、卖套的公司构成了‘在先善意使用’,不属于‘碰瓷蹭热度’。”
苹果公司最后捞到的,也不过是一个“可以责令被告方,不得在IPHONE商标已经驰名后继续扩大生产、增加品类、扩大市场”的权利。
换句话说,苹果公司告了这个案子之后,那家抢注的皮具厂,只是不能“原先每月生产10万个,现在增产到20万个”。
或者不能“原先只有一条流水线,现在追加投资到两条流水线”。
也不能“对方驰名之前,我们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场,现在想向全国发展新的经销商”。
更不能“原先只卖了这几个款式的手机套,现在准备研发新款式,并且把业务扩大到IPHONE牌钱包”。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对方拿到驰名这个时间点之前,蹭热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范围、产量、款式,发展到哪一步,在对方驰名那一瞬间,就必须被冻结。
驰名之后任何新的侵权,就会被严厉打击。
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商标的“研发成本”是很低的,几乎等于零——只要一拍脑袋,想到一个美好的,溢美之词,然后交一千多块钱注册,就下来了。
这和著作权、专利截然不同——著作权、专利权,大多是要付出艰辛的创作劳动、发明研究工作才能得到的。
但商标又确有重大的无形价值,那么这些价值是从哪来而来的呢?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是从持有者日常经营积累下来的口碑、名气沉淀下来的。
换言之,一个商标值不值钱,和它遣词造句是否优美、辞藻华丽,实际上没啥关系。“春兰”比“格力”好听,但“格力”的牌子就是比“春兰”值钱,那是因为人家空调做得好,或者卖得多、广告打得多,综合作用产生的。
这一切,导致了国际上对于商标保护的立法,非常重视“保护在先善意使用”。
后来IPHONE这个案子,被告的皮具厂就是可以这么抗辩:
“你说我是蹭你的热度,你怎么证明?07年的时候,IPHONE能合法地在华夏大陆买到吗?有在国内电视台打广告、能拿出在华广告费发票么?这两项都没有,又不是“驰名”,你凭啥说IPHONE在华夏有名?
“要不是哥在国内卖IPHONE牌手机壳,说不定华夏人都不知道IPHONE这个商标呢!什么?你说我当时知不知道米国有个牌子叫IPHONE?我当然不知道了!我是个卖皮包的啊!又不关心电子行业。IPHONE是什么?我当时听都没听说过!所以你们苹果公司应该感谢我们皮包公司,卖了两年手机壳,还帮你们在国内预热了品牌呢!不问你收钱就不错了!”
纵然乔老贼当时心中有一万句MMP要讲,面对这种抗辩他也是说不出来的。
因为在法律上,你在没有销量的情况下(历史上IPHONE到4代才正式以运营商渠道进入国内,此前可以买港行,但是只能当游戏机打,因为没有国内运营商的MEID这些(入网许可证)),要想证明自己有名,就只有“驰名商标”这一个最过硬的证据。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哪怕民间每天有10亿个人在谈论IPHONE,但从法律上来说,你就是没有名。
“啥?连品牌都有可能保不住?只是让我少赔点钱?那我要你们这种律师有毛用!”
邓长春自命“实业信徒”,对于卖嘴皮子的“虚拟经济从业者”向来是很看不起的。要不然几个月前也不会凭白无故就得罪冯见雄。
所以一听李义风给出的专业意见,他立刻就觉得非常不爽,觉得请来的律师实在是个窝囊废。
他是渔民出身,觉得最光荣的赚钱方式就是卖货。所以连品牌意识都很淡泊,他骨子里都不觉得侵犯别人的商标有什么大不了的——哥的东西质量过硬,用用你的牌子怎么了?又不是拿劣质货来假冒!
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光荣,虚拟经济可耻”的暴民舆论抬头,原本还有些自卑的邓长春内心更是抖起来了,天天想着“大学生了不起啊,还不是给我打工给我当狗”。
当然,一个渔民出身的人能够做到今天这样,他在经营上的野性直觉还是有的,否则也不可能做大——首先,当初他是他们那旮沓小渔村里的村支书,对于乡土欺男霸女强买强卖还是比较在行的。
在吴越省,这样乡镇企业起家的村支书有很多。
比如龙井、径山这种地方,一个村就有一个开炒茶厂的村支书,就是有本事让外来户收不到当地特产好茶,而他把村民的收获全部压价盘下,加工炒制之后卖出去,多年下来就有不菲的家业。
又比如临案那边的农村,每个村都有一个开坚果炒货厂的支书,特产的核桃笋干什么的,也都可以不让外来竞争者采购,一个道理。
具体到邓长春,他当年爬上来的第一手绝活就是骗休渔期柴油补贴,而且是组织渔村里上下其手:对下抓那些心存侥幸违法捕捞渔民的把柄,对上瞒报照样领柴补。事后屁股不干净的村民也不敢问他要,他就摆平截流下来,有了起家的第一桶金。
这样的人哪怕做到了一年销售额上亿,骨子里还是当初的思维模式。
李义风虽然不是什么牛逼律师,但是因为在所里没地位,被赶来接这种排骨案件的经历倒是不少,所以对小农企业家的德行非常了解。
一听邓长春还看不起他的努力和能耐,李义风心里着实不爽,心说果然跟这种农民企业家没道理可讲:
这种人要是犯了罪,要请律师脱罪,估计得彻底无罪释放,他才会满意掏钱、觉得律师请得值了。要是律师辛辛苦苦,最后只捞个罪轻减刑,只怕他还会不乐意呢。
当下他也是觉得油水不多,懒得再讨好客户,不卑不亢地说:
“邓总,希望你认清现实,你的对手目前成绩很不错,在全国各地同类、近似的打假案件赢了很多!虽说按道理,你的商标和L干妈的只是有点像,法律上说混淆或者不混淆,都在两可之间。但是实践当中,法院很容易被在先案件的思路影响的,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
李义风说的绝对是大实话。
虽然华夏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但是不管世界上哪个国家,那么又臭又长的判决文书,法官在拟定的时候也不可能每一次都让书记员一个字一个字敲一遍。
通用的套路桥段,想想都知道是CTRLC+CTRLV的。
冯见雄挑起这个官司之前做的那些前期工作,虽然还没最后临门一脚,把L干妈推上“驰名”的宝座,但在打假个案中已经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了。
这么条分缕析地说了半天,试图让委托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邓长春终于有些不耐烦,但也知道不能硬来,就摊牌说:“那你说说,这个案子按你说的道理,该怎么处理?”
李义风连忙剖析道:“这个案子么,实打实判,按照目前的《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是这么回事:
首先,你的那几个商标,虽然里面也带了‘干妈’之类的字眼,图标也跟对方很像,但毕竟不是100%相同。
其次,你的这几个商标,当初注册下来的时候,也是合法的——对方当时已经比你更早在《尼斯商标分类表》的第30大类下注册了‘L干妈’,但第29类还没来得及联合注册。而你却在对方第30类开用、第29类没下来之前,抢了个时间差,利用你当时‘实际使用证据较充分’的优势,恶意抢注下来了。
所以,理论上对方没有驰名的话,就不能‘跨类保护’把你在别的类上的‘恶意注册’挤掉。
现在的问题是,对方很有可能会驰名,而且看架势已经准备得差不多了。如果法院这次类比驰名处理的话,按照现有法条,你将会‘只能在有证据证明的在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再扩大使用’的限制——我现在的主要工作重点,就是帮助你搜集、完善证据链,把你‘在先实际使用’的范围给证明出来,让法庭采信。”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样,好像一个商标驰名了之后,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混淆的商标都灭了。
事实上,法律是留了一个“保护在先使用”的口子的。
比如,历史上09年国内的IPHONE商标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国内是2009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类灭绝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ONE在大洋彼岸刚刚发布、还未进入中国市场时,当时国内就有一家皮具企业抢注了第18大类“皮具、箱包、雨伞”下的“IPHONE”商标。
苹果公司当然是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巨头,乔老贼也不会犯“忘了在某些国家注册IPHONE”商标的低级错误。
但问题在于当时苹果公司在国内的经营范围核定中,是没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ONE的第18大类商标注册下来,也是没有资格的。
所以。苹果公司只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国家把IPHONE这个商标的第9类(电子产品)、第38类(电信/通讯)、第42类(互联网科技)商标给注册下来”(也就是苹果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允许的,都尽量注下来)
然后,那家抢注了第18大类IPHONE的皮具企业,就在国内卖了好几年“IPHONE牌皮质手机套”。
苹果公司看着只能干瞪眼,直到09年IPHONE4开始进入中国、因为销量足够好,导致IPHONE商标被成功评为全国驰名。
驰名之后,苹果公司就腾出手来想收拾这个对手了。他们以“IPHONE是全国驰名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仅别人不能仿冒IPHONE牌的手机、电子产品、互联网科技产品”,而且“一切以IPHONE为商标的牌子统统不许仿”,要把卖皮革套的也堵死。
但是,这个案子最终在京城二中院以苹果公司败诉收场。
案由就是“对方07年就开始卖IPHONE牌皮革手机套时,当时你们的IPHONE商标还没有驰名,所以07年合法注册、卖套的公司构成了‘在先善意使用’,不属于‘碰瓷蹭热度’。”
苹果公司最后捞到的,也不过是一个“可以责令被告方,不得在IPHONE商标已经驰名后继续扩大生产、增加品类、扩大市场”的权利。
换句话说,苹果公司告了这个案子之后,那家抢注的皮具厂,只是不能“原先每月生产10万个,现在增产到20万个”。
或者不能“原先只有一条流水线,现在追加投资到两条流水线”。
也不能“对方驰名之前,我们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场,现在想向全国发展新的经销商”。
更不能“原先只卖了这几个款式的手机套,现在准备研发新款式,并且把业务扩大到IPHONE牌钱包”。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对方拿到驰名这个时间点之前,蹭热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范围、产量、款式,发展到哪一步,在对方驰名那一瞬间,就必须被冻结。
驰名之后任何新的侵权,就会被严厉打击。
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商标的“研发成本”是很低的,几乎等于零——只要一拍脑袋,想到一个美好的,溢美之词,然后交一千多块钱注册,就下来了。
这和著作权、专利截然不同——著作权、专利权,大多是要付出艰辛的创作劳动、发明研究工作才能得到的。
但商标又确有重大的无形价值,那么这些价值是从哪来而来的呢?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是从持有者日常经营积累下来的口碑、名气沉淀下来的。
换言之,一个商标值不值钱,和它遣词造句是否优美、辞藻华丽,实际上没啥关系。“春兰”比“格力”好听,但“格力”的牌子就是比“春兰”值钱,那是因为人家空调做得好,或者卖得多、广告打得多,综合作用产生的。
这一切,导致了国际上对于商标保护的立法,非常重视“保护在先善意使用”。
后来IPHONE这个案子,被告的皮具厂就是可以这么抗辩:
“你说我是蹭你的热度,你怎么证明?07年的时候,IPHONE能合法地在华夏大陆买到吗?有在国内电视台打广告、能拿出在华广告费发票么?这两项都没有,又不是“驰名”,你凭啥说IPHONE在华夏有名?
“要不是哥在国内卖IPHONE牌手机壳,说不定华夏人都不知道IPHONE这个商标呢!什么?你说我当时知不知道米国有个牌子叫IPHONE?我当然不知道了!我是个卖皮包的啊!又不关心电子行业。IPHONE是什么?我当时听都没听说过!所以你们苹果公司应该感谢我们皮包公司,卖了两年手机壳,还帮你们在国内预热了品牌呢!不问你收钱就不错了!”
纵然乔老贼当时心中有一万句MMP要讲,面对这种抗辩他也是说不出来的。
因为在法律上,你在没有销量的情况下(历史上IPHONE到4代才正式以运营商渠道进入国内,此前可以买港行,但是只能当游戏机打,因为没有国内运营商的MEID这些(入网许可证)),要想证明自己有名,就只有“驰名商标”这一个最过硬的证据。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哪怕民间每天有10亿个人在谈论IPHONE,但从法律上来说,你就是没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