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 婚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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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赞成登记离婚的国家,在其中也加以了限制,比如说需要结婚满一定时间才可以离婚,比如6个月到3年不等。有的国家甚至规定想要登记离婚的必须没有未成年子女,这个规定还不错,其实等到子女长大了,一般的老夫老妻就不会想要离婚了。而且在当事人提出离婚后有一段时间叫做考验期,过了这段考验期,才能正式办理登记手续。有的还规定考虑期满后,再重新申请一次,考虑期一般是3个月到1年,这些都是为了防止那些拿婚姻当游戏的男女。
我国好像没有什么考验期,因为林萧经常能在新闻中看到有关闪婚闪离的夫妻,有的甚至是上午结婚,下午就离婚,这也太厉害了。
不过,在我国,还要遵循几个建议才可以登记离婚。比如说男女双方必须对离婚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才行。上面要写出一定的协商建议。没有这个写协议的过程的话,还离不了婚呢。第二个是最常见的,那就是要求双方都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要求本人亲自到场,因为万一男的带一个小三去办离婚证的话,那么原配的老婆不就吃亏了吗?对于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离婚,则应该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登记离婚必须要在中国内地办理,就是说在香港办的话,是不需要遵守这个的。
现在的民政局办事效率很高,半天或者几小时就能帮你办好离婚证,其实这个登记过程有三个,一个是申请,然后审查,然后登记。法律上说是要民政部门慎重对待那些尚能挽救的夫妻感情,其实要是真正去办理离婚证的话,办证人员也就是会说一句:“你们想好了吗?”
别的话不会多说的,这句苍白的话语,并不会打动早就想离婚的那些情侣,所以一般民政局办证效率是百分之一百的。
有时候,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离婚证办好了,然后男女有一方反悔了,感觉自己还爱着对方,要不就是对方发达了,然后感觉扔掉旧情太可惜,所以想重归于好。
这里不禁想起了姜太公的故事,我们都知道,姜太公是80岁的时候,周文王才看上他的,而那个时候,姜太公早就离婚了,原来,在姜太公60,70岁的时候,跟随他大半辈子的老婆决定再也不和这个一直在河边钓鱼的老头过日子了,因为要说钓鱼就认真的去钓啊,可是姜太公却一直用直钩钓鱼,这个分明就是钓不到鱼的,一点儿也不能补贴家里面的收入,所以在姜太公70岁左右,他的老婆跑到娘家去了,也就是说再也不和姜太公过了。要说姜太公的老婆还真是能忍啊,为什么不早离婚了,非要等到60,70多岁才离婚,看来这个女的也不容易啊。
等到后来,姜太公被周文王推荐为丞相,那个时候,姜太公绝对是发达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啊。而以前的老婆见姜太公成为了周朝的高级公务员,马上想回去和姜太公重归于好。姜太公当然是拒绝了,不过拒绝的方式也很幽默的,他说只要前妻能做一件事就行,前妻当然满口答应说什么事都愿意做。
于是,姜太公就将盆里面的水倒在了地上,然后对她说:“只要你能将水重新拾回盆里面的话,那么我们就恢复夫妻关系。”
姜太公的老婆知道他根本就不想复婚了,所以只能无奈的回去了。
姜太公出的题目其实就是他当年做的题目,因为覆水难收和愿者上钩是同样的不可能事情,姜太公一方面是让前妻知道自己不想复婚了,一方面是对她的一个讽刺,让你当年看不起我,怎么样,现在我发达了,你又想来投靠我?
估计当时的姜太公那已经是妻妾成群了,毕竟身为丞相,个人生活问题绝对是国家保障的,所以,对于自己的前妻,姜太公也看不上了。不过,这些都只是传说而已,没有什么考证的,其实封神榜不就是一个传说吗?所以,无需要计较太多, 这个故事就是告诉我们不要轻率的离婚就好。
一般情况,离婚一年以内,对于分割财产纠纷问题返回的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审理后,发现并没有什么欺诈,胁迫等行为的,那么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好像凤凰传奇唱的爱情买卖一样,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当然,要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出现胁迫,欺诈行为的,那么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时,违反了约定,而提起的诉讼,那么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对于虚假离婚这个词语,想必大家都很熟悉了,不仅是熟悉了,还相当的流行啊,有些人甚至是身体力行了。
不过虚假离婚也可以分成两类,一个是通谋离婚,还有一个是欺诈离婚。通谋的话,夫妻感情还是存在的,只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夫妻两个人先串通暂时离婚,等到时机到了,目的也达到了再复婚。
也即是说夫妻个人本来就没有要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离婚的实质条件,并且离婚只是一个达到共同目的的手段而已。
像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多生几个孩子,然后逃避债务,两边可以享受购房的优惠政策,为了多分征地补偿款,为了领取低保金,等等。没想到离婚竟然可以带来这么多的好处,林萧看到离婚也有这么多好处时,不禁有些小激动,但是无论如何,林萧是决定永远不离婚的。
所谓的欺诈离婚,就是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而离婚的,像这种离婚,一般都是一方有了小三后,为了自己喜新厌旧的嗜好,而产生的想法,于是,哄骗自己的原配来离婚,等到原配答应离婚了,便将人家踹到一边去,不管不顾了,这样的人是最可恨的。
所以,一般来说,应该是一个人想离婚,真实的想离婚,但是另一个不想离婚,不知道真相的那个不想离婚的变成了受害者,这样的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一点儿也不错。
要说那样子的话,那么干脆就离婚算了,因为对方也不是真爱着自己的,即使能够将婚姻维系下来,也有什么用呢,不过还是同床异梦吗?
虚假离婚可以发生在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的程序之中。前面的属于假离婚,后面的属于假离婚调解协议。现实生活里,一般都是假离婚。我国的规定是,假离婚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现在的民政部门却只是依照着形式意思说,认为虚假离婚有效,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离婚登记。
要是感情投入很深的女子,一般不会同意离婚的,那么,如果女子是被骗离婚的,只要原来的配偶还没有和小三结婚,那么就可以视为虚假离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宣布离婚无效,并且收回离婚证。不过,要是男子花心,早就找女人结婚了,那么只能说这个虚假离婚有效,因为总不能破坏新的婚姻关系而去复合原来的婚姻关系。在众多的离婚方式中,诉讼离婚很直接,那就是基于法定的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方式。
在双方想要离婚的时候,法庭不是一下子就判决离婚的,一般来说,都会象征性的调节一下,也不能说是象征性的,我国民间习惯自古就有调解离婚的传统,这应该是个很好的传统,因为这样子就能减少婚姻的纠纷。
这种方式比较经济,方便,快捷,所以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在调解婚姻纠纷时,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可以强制,不可以阻止。即使是后来签署了离婚协议,也要到婚姻登记所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外调解的结果有三种,一个是调节好,消除了纠纷,夫妻两还能在一起生活,继续保持着夫妻的关系,这个和好的结局应该是大多数人所期待的。其二是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很痛快的离了婚,而且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都解决好了,下一步只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就可以。最后一种是调解无效,不禁坚持要离婚,有的是要离婚并且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都存在争议,这种的话,不能调节,只能交给人民法院去审理。
既然想要去离婚的,那么到底找哪里的法院才合适呢?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但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那么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要是被告是一个行踪诡异,漂浮不定的人该怎么办呢?那么,就由原告起诉时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是被告是外国人,出国了,或者是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那么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即使是赞成登记离婚的国家,在其中也加以了限制,比如说需要结婚满一定时间才可以离婚,比如6个月到3年不等。有的国家甚至规定想要登记离婚的必须没有未成年子女,这个规定还不错,其实等到子女长大了,一般的老夫老妻就不会想要离婚了。而且在当事人提出离婚后有一段时间叫做考验期,过了这段考验期,才能正式办理登记手续。有的还规定考虑期满后,再重新申请一次,考虑期一般是3个月到1年,这些都是为了防止那些拿婚姻当游戏的男女。
我国好像没有什么考验期,因为林萧经常能在新闻中看到有关闪婚闪离的夫妻,有的甚至是上午结婚,下午就离婚,这也太厉害了。
不过,在我国,还要遵循几个建议才可以登记离婚。比如说男女双方必须对离婚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才行。上面要写出一定的协商建议。没有这个写协议的过程的话,还离不了婚呢。第二个是最常见的,那就是要求双方都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要求本人亲自到场,因为万一男的带一个小三去办离婚证的话,那么原配的老婆不就吃亏了吗?对于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离婚,则应该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登记离婚必须要在中国内地办理,就是说在香港办的话,是不需要遵守这个的。
现在的民政局办事效率很高,半天或者几小时就能帮你办好离婚证,其实这个登记过程有三个,一个是申请,然后审查,然后登记。法律上说是要民政部门慎重对待那些尚能挽救的夫妻感情,其实要是真正去办理离婚证的话,办证人员也就是会说一句:“你们想好了吗?”
别的话不会多说的,这句苍白的话语,并不会打动早就想离婚的那些情侣,所以一般民政局办证效率是百分之一百的。
有时候,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离婚证办好了,然后男女有一方反悔了,感觉自己还爱着对方,要不就是对方发达了,然后感觉扔掉旧情太可惜,所以想重归于好。
这里不禁想起了姜太公的故事,我们都知道,姜太公是80岁的时候,周文王才看上他的,而那个时候,姜太公早就离婚了,原来,在姜太公60,70岁的时候,跟随他大半辈子的老婆决定再也不和这个一直在河边钓鱼的老头过日子了,因为要说钓鱼就认真的去钓啊,可是姜太公却一直用直钩钓鱼,这个分明就是钓不到鱼的,一点儿也不能补贴家里面的收入,所以在姜太公70岁左右,他的老婆跑到娘家去了,也就是说再也不和姜太公过了。要说姜太公的老婆还真是能忍啊,为什么不早离婚了,非要等到60,70多岁才离婚,看来这个女的也不容易啊。
等到后来,姜太公被周文王推荐为丞相,那个时候,姜太公绝对是发达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啊。而以前的老婆见姜太公成为了周朝的高级公务员,马上想回去和姜太公重归于好。姜太公当然是拒绝了,不过拒绝的方式也很幽默的,他说只要前妻能做一件事就行,前妻当然满口答应说什么事都愿意做。
于是,姜太公就将盆里面的水倒在了地上,然后对她说:“只要你能将水重新拾回盆里面的话,那么我们就恢复夫妻关系。”
姜太公的老婆知道他根本就不想复婚了,所以只能无奈的回去了。
姜太公出的题目其实就是他当年做的题目,因为覆水难收和愿者上钩是同样的不可能事情,姜太公一方面是让前妻知道自己不想复婚了,一方面是对她的一个讽刺,让你当年看不起我,怎么样,现在我发达了,你又想来投靠我?
估计当时的姜太公那已经是妻妾成群了,毕竟身为丞相,个人生活问题绝对是国家保障的,所以,对于自己的前妻,姜太公也看不上了。不过,这些都只是传说而已,没有什么考证的,其实封神榜不就是一个传说吗?所以,无需要计较太多, 这个故事就是告诉我们不要轻率的离婚就好。
一般情况,离婚一年以内,对于分割财产纠纷问题返回的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审理后,发现并没有什么欺诈,胁迫等行为的,那么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好像凤凰传奇唱的爱情买卖一样,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当然,要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出现胁迫,欺诈行为的,那么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时,违反了约定,而提起的诉讼,那么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对于虚假离婚这个词语,想必大家都很熟悉了,不仅是熟悉了,还相当的流行啊,有些人甚至是身体力行了。
不过虚假离婚也可以分成两类,一个是通谋离婚,还有一个是欺诈离婚。通谋的话,夫妻感情还是存在的,只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夫妻两个人先串通暂时离婚,等到时机到了,目的也达到了再复婚。
也即是说夫妻个人本来就没有要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离婚的实质条件,并且离婚只是一个达到共同目的的手段而已。
像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多生几个孩子,然后逃避债务,两边可以享受购房的优惠政策,为了多分征地补偿款,为了领取低保金,等等。没想到离婚竟然可以带来这么多的好处,林萧看到离婚也有这么多好处时,不禁有些小激动,但是无论如何,林萧是决定永远不离婚的。
所谓的欺诈离婚,就是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而离婚的,像这种离婚,一般都是一方有了小三后,为了自己喜新厌旧的嗜好,而产生的想法,于是,哄骗自己的原配来离婚,等到原配答应离婚了,便将人家踹到一边去,不管不顾了,这样的人是最可恨的。
所以,一般来说,应该是一个人想离婚,真实的想离婚,但是另一个不想离婚,不知道真相的那个不想离婚的变成了受害者,这样的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一点儿也不错。
要说那样子的话,那么干脆就离婚算了,因为对方也不是真爱着自己的,即使能够将婚姻维系下来,也有什么用呢,不过还是同床异梦吗?
虚假离婚可以发生在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的程序之中。前面的属于假离婚,后面的属于假离婚调解协议。现实生活里,一般都是假离婚。我国的规定是,假离婚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现在的民政部门却只是依照着形式意思说,认为虚假离婚有效,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离婚登记。
要是感情投入很深的女子,一般不会同意离婚的,那么,如果女子是被骗离婚的,只要原来的配偶还没有和小三结婚,那么就可以视为虚假离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宣布离婚无效,并且收回离婚证。不过,要是男子花心,早就找女人结婚了,那么只能说这个虚假离婚有效,因为总不能破坏新的婚姻关系而去复合原来的婚姻关系。在众多的离婚方式中,诉讼离婚很直接,那就是基于法定的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方式。
在双方想要离婚的时候,法庭不是一下子就判决离婚的,一般来说,都会象征性的调节一下,也不能说是象征性的,我国民间习惯自古就有调解离婚的传统,这应该是个很好的传统,因为这样子就能减少婚姻的纠纷。
这种方式比较经济,方便,快捷,所以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在调解婚姻纠纷时,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可以强制,不可以阻止。即使是后来签署了离婚协议,也要到婚姻登记所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外调解的结果有三种,一个是调节好,消除了纠纷,夫妻两还能在一起生活,继续保持着夫妻的关系,这个和好的结局应该是大多数人所期待的。其二是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很痛快的离了婚,而且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都解决好了,下一步只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就可以。最后一种是调解无效,不禁坚持要离婚,有的是要离婚并且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都存在争议,这种的话,不能调节,只能交给人民法院去审理。
既然想要去离婚的,那么到底找哪里的法院才合适呢?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但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那么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要是被告是一个行踪诡异,漂浮不定的人该怎么办呢?那么,就由原告起诉时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是被告是外国人,出国了,或者是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那么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