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5章 大桥垮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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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学同学,在国务院办公厅工作的杨明亮给我打电话说,国务院凌河大桥垮塌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出来了,要我上网查看。有什么不解的地方,可以随时打电话问他。
凌河大桥垮塌事故调查报告虽然姗姗来迟,但不会不出来,终究不会缺席。
我打开电脑,认认真真看起来。
报告说,位于黄长省山河市月光县的凌河大桥在六月六日通车后,在六月七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7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2亿元。
报告有四个部分,分别是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在基本情况部分,报告简要地介绍了凌河大桥的基本情况后说,建设单位是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隶属于山河市人民政府,为国有独资公司。
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是山河精细设计院,全民所有制,隶属于山河理工大学。该院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甲级《工程勘察证书》。
施工单位是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民营企业。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实行三级管理体制,二级机构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负责凌河大桥的具体施工任务。
监理单位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是由7位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在关于事故原因和性质部分,报告说,直接原因是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3号孔主拱圈4号、5号桥墩之间,即4号、5号桥墩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报告说,间接原因主要有六条。一是施工单位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是建设单位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
三是工程监理单位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四是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山河精细设计院,违规将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地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五是黄长省、山河市、月光县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对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
六是山河市、月光县两级政府及黄长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山河市、月光县两级政府盲目要求赶工期,追求“六六大顺”的表面效果。
在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上,报告认为,这是一起重大人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关于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部分,报告详细列出了一系列的人员名单。
一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的名单,名单很多,有的单位从具体负责人到单位最高负责人,就有十几名。主要人员名单罗列如下。
1.邹华梁,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凌河大桥施工队包工头、片石供料包工头、钢材供应包工头。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孙连,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王中,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游少强,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项万全,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古汉科,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行贿罪。
7.陈鹏元,山河市公路局工务科科长兼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工程部部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8.华天才,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9.胡子翔,山河市公路局总工程师兼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10.沈要进,山河市公路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董事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11.章涵,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凌河大桥现场监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魏共同,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黄建标,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4.卫启,黄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河工程勘察院地质勘探科科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5.郑兴隆,黄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河工程勘察院院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6.孔好学,山河精细设计院凌河大桥项目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7.彭先进,山河精细设计院总工程师。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刘劲,山河精细设计院院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9.蒲自谦,山河市月光县建筑管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0.高飞飞,山河市月光县副县长、党组成员。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1.马志,山河市月光县委副书记、县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2.罗刚强,山河市建筑管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3.山河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4.吴道扬,山河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5.项模范,黄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26.余诚信,黄长省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二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兰丽,黄长省路桥公司总工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肖明,黄长省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武伟建,黄长省路桥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董元,黄长省路桥公司董事、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陈相,黄长省路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左品德,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院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简单拚,黄长省公路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齐放,黄长省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程东祥,黄长省交通厅规划办公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0.王干事,黄长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卢向阳,山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向进,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报告还对事故有关人员、事故有关单位进行了严肃的处理。
报告要求黄长省在中纪委、监察委和高检院的指导下,继续严肃查处这起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报告责成黄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部分,报告提出了四条要求。
一是黄长省路桥公司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要加强施工技术管理,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要加大各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劳务管理人员及民工的技术素质,持证上岗。要加强原材料选择、砌筑工艺、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路桥的使用安全。
二是黄长省公路局、山河市公路局和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要真正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质量规程标准,建立有效的安全质量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好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做好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
尤其要发挥监理单位在路桥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监理公司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理职责。在选择施工队伍时,不仅要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更要考察施工企业的施工经历和实际能力。
三是监理公司要切实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与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重点加强对原材料质量、工程项目施工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现场监理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必要时要向上级报告。
四是设计院要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真执行勘察设计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加强设计后续服务,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发挥设计单位对施工的指导作用。
要扎实做好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真实、可靠,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对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应作出详细说明,并进行细致的技术交底。
我的大学同学,在国务院办公厅工作的杨明亮给我打电话说,国务院凌河大桥垮塌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出来了,要我上网查看。有什么不解的地方,可以随时打电话问他。
凌河大桥垮塌事故调查报告虽然姗姗来迟,但不会不出来,终究不会缺席。
我打开电脑,认认真真看起来。
报告说,位于黄长省山河市月光县的凌河大桥在六月六日通车后,在六月七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7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2亿元。
报告有四个部分,分别是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在基本情况部分,报告简要地介绍了凌河大桥的基本情况后说,建设单位是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隶属于山河市人民政府,为国有独资公司。
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是山河精细设计院,全民所有制,隶属于山河理工大学。该院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甲级《工程勘察证书》。
施工单位是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民营企业。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实行三级管理体制,二级机构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负责凌河大桥的具体施工任务。
监理单位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是由7位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在关于事故原因和性质部分,报告说,直接原因是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3号孔主拱圈4号、5号桥墩之间,即4号、5号桥墩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报告说,间接原因主要有六条。一是施工单位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是建设单位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
三是工程监理单位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四是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山河精细设计院,违规将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地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五是黄长省、山河市、月光县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对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
六是山河市、月光县两级政府及黄长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山河市、月光县两级政府盲目要求赶工期,追求“六六大顺”的表面效果。
在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上,报告认为,这是一起重大人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关于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部分,报告详细列出了一系列的人员名单。
一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的名单,名单很多,有的单位从具体负责人到单位最高负责人,就有十几名。主要人员名单罗列如下。
1.邹华梁,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凌河大桥施工队包工头、片石供料包工头、钢材供应包工头。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孙连,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王中,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游少强,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项万全,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凌河大桥项目经理部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古汉科,山河昇龙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行贿罪。
7.陈鹏元,山河市公路局工务科科长兼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工程部部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8.华天才,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9.胡子翔,山河市公路局总工程师兼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10.沈要进,山河市公路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董事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11.章涵,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凌河大桥现场监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魏共同,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黄建标,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4.卫启,黄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河工程勘察院地质勘探科科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5.郑兴隆,黄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河工程勘察院院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6.孔好学,山河精细设计院凌河大桥项目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7.彭先进,山河精细设计院总工程师。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刘劲,山河精细设计院院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9.蒲自谦,山河市月光县建筑管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0.高飞飞,山河市月光县副县长、党组成员。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1.马志,山河市月光县委副书记、县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2.罗刚强,山河市建筑管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3.山河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4.吴道扬,山河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5.项模范,黄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26.余诚信,黄长省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二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兰丽,黄长省路桥公司总工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肖明,黄长省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武伟建,黄长省路桥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董元,黄长省路桥公司董事、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陈相,黄长省路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左品德,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院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简单拚,黄长省公路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齐放,黄长省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程东祥,黄长省交通厅规划办公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0.王干事,黄长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卢向阳,山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向进,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报告还对事故有关人员、事故有关单位进行了严肃的处理。
报告要求黄长省在中纪委、监察委和高检院的指导下,继续严肃查处这起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报告责成黄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部分,报告提出了四条要求。
一是黄长省路桥公司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要加强施工技术管理,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要加大各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劳务管理人员及民工的技术素质,持证上岗。要加强原材料选择、砌筑工艺、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路桥的使用安全。
二是黄长省公路局、山河市公路局和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要真正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质量规程标准,建立有效的安全质量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好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做好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
尤其要发挥监理单位在路桥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监理公司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理职责。在选择施工队伍时,不仅要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更要考察施工企业的施工经历和实际能力。
三是监理公司要切实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与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重点加强对原材料质量、工程项目施工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现场监理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必要时要向上级报告。
四是设计院要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真执行勘察设计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加强设计后续服务,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发挥设计单位对施工的指导作用。
要扎实做好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真实、可靠,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对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应作出详细说明,并进行细致的技术交底。